诉讼费用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20)苏0481民初3705号的应诉公告,原公告内容有误,予以撤回,现将相关内容另行公告如下: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诉被告张科峰(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0410)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动报酬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九州鑫汇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王银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北京九州鑫汇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请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股权转让款3400万元;2、判决被告按同期贷款利息支付上述第1项全部股权转让款3400万元的资金使用成本,具体每笔资金的基数及起算时间分别为2015年6月19日680万元、2015年6月30日1360万元、2015年7月28日660万元、2015年8月7日200万元、2015年8月18日200万元、2015年8月28日300万元,支付至全部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暂计1万元;3、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原告:尹军乔等共71名投资者;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的诉讼请求(1)裁决被告赔偿金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还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2)裁决被告分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20)苏0481民初3705号的应诉公告,原公告内容有误,予以撤回,现将相关内容另行公告如下: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诉被告张科峰(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0410)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动报酬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支付给第三者的车辆贬值费及鉴定费的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010年6月2日,原告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所有的954路公交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6月27日零时起至2011年6月26日二十四时止。 2010年7月9日,原告允许的驾驶员杨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北向南方向京温服装城路口时,与第三者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造成小轿车受损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诉讼费用可以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用两类。 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年月日交付甲方。 1,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甲方或者乙方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七、本合同自年月日生效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柳广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9年12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7983.31元、利息20487.02元,及2019年12月7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加盟合同到期未交费仍继续使用商标,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毛家饭店”这一知名品牌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由加盟商赔偿“毛家饭店”商标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身是韶山毛家饭店,其注册的“毛家”商标于1995年、2002年、2005年、2008年相继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2009年被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学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9年12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2188.05元、利息3712.05元、分期付款手续费7798.93元及2019年12月7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