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约
这一特征是由订立中介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中介人与委托人订立中介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中介人的劳动,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591租房网中介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是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为其提供订约机会,充当订约媒介,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代其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办理购销、寄售等动产买卖或其他交易事项。总之,中介合同往往会涉及到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人。 房地产中介在运作过程中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既有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等专业知识,又有经济学、法学、城市规划学、建筑学、统计学、会计学、心理学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金融保险、房产测绘和环境等知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商丘买房的人越来越多,但房屋买卖涉及金额大,时间长,手续复杂,加之房产开发商很多不规范的行为,订约履约过程中存在大量陷阱,房屋买卖极易产生纠纷。而对许多人来说,也许一辈子就买一次房,因此,对买房无不慎之又慎,都希望能多了解房屋买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合同签定、履行的法律知识,以避免由此而产生的纠纷。 无论您是购买一手房还是二手房,如需律师帮忙,请拿起您的电话,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将指派房地产专业律师以法律专家的身份介入您的购房过程,帮您介绍商丘房地产楼盘的总体行情;帮您选择正规的,手续完备的开发公司;帮您审查、订立购房相关合同;为您提供法律建议,以避免因购房纠纷或上当受骗而给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张贴者:2013年7月22日 下午6:32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7月22日 下午6:32 ] (台中讯)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有关股票孳息他益之信托,如委托人签订信托契约时,已知悉被投资公司将分配盈余;或委托人对被投资公司之盈余分配具有控制权,于签订信托契约后,经由盈余分配决议,将订约时原应由委托人获配之股利,藉信托形式,改由受益人取得,其实质与委任受托人领取孳息再赠与受益人之情形并无不同,依实质课税原则,委托人应就该孳息(营利所得)申报综合所得税;嗣该部分孳息交付与受益人时,应依法申报赠与税。 该局指出,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为A公司大股东及董事,A公司于96年2月26日经董事会决议分配95年度盈余,于同年4月15日召开股东会,甲君旋于同年4月30日与子乙君签订信托契约,约定以其持有之A公司股票80万股信托与子乙君,信托期间1年,信托期间孳息之受益人为子女乙君等3人。嗣乙君受托信托财产专户将A公司配发之96年度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分别转汇予子女3 人,金额合计3百余万元
保险契约,应以保险单或暂保单为之。 保险契约,由保险人于同意要保人声请后签订。 利害关系人,均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契约之誊本
【民事法律】定有期限之租赁契约,房客可否提前终止租约? 民法第453条规定:“定有期限之租赁契约,如约定当事人之一方于期限届满前,得终止契约者,其终止契约,应依第450条第3项之规定,先期通知。”,基此,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一方有提前终止契约的权利,房客只需依民法第450条第3项所规定的期限前践行通知之程序,即可提前终止租赁契约。 然而,大部分的争议都是在于双方没有约定一方得提前终止租约的情况,那就表示在没有经过房东同意的情形下,房客是不能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租约的
原签约之政府机关(构)基于政策决定,于嗣后年度不再适用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7款后续扩充规定,且已依政府采购法规定重行办理公开招标者,原订约之厂商即未受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第2款规范之限制。 原与政府机关(构)订有3年1标且为巨额采购契约之厂商,如因契约签订当年决标金额未达巨额采购,且原签约之政府机关(构)基于政策决定,于嗣后年度不再适用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7款后续扩充规定,且已依政府采购法规定重行办理公开招标者,原订约之厂商即未具政治献金法(下称本法)第7条第1项第2款立法规范之影响性,并未违反该款规定。
本文摘要:12月30日,宝龙商业在港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截至新闻报道时股价报9.61港元,涨幅1.16%。市值月57.66亿元。 据早前公告表明,宝龙商业发售1.5亿股,每股定价9.5港元,每手500股,扣除款项净额大约13.36亿港元
如果大家对无锡土石方感兴趣的话,不妨接着往下看,这里整理了无锡土石方可能会发生的一些问题,需要给大家详细的介绍。特别是签订土石方施工合同的时候,可能会受到欺骗,可以注意一下这个方面。以便于今后遇到这种问题,不会在担心受怕,可以用正确的方式去面对,是大家放心的去工作,更快捷的完成土石方这个任务,相信大家可以在这个领域了解更多
特别谨慎!因“换屋”却未办竣户籍登记,小心奢侈税找上您! 【MyGoNews萧又安/综合报导】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有些民众购入房屋后,迟未将户籍迁入登记,嗣后又因其他因素“换屋”,而将原居住房地出售,却疏忽检查原房地(即旧屋)于签订买卖契约时,其持有期间是否已满2年?是否符合奢侈税第5条第2款所规定排除课税要件? 该局日前查获其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于2010年8月间完成移转登记取得A房地,惟因小孩学区问题一直未将户籍迁入,2012年2月间再购置B房地,A房地则于2012年5月间与他人签订买卖契约书,售价1500万元。因甲君与他人签订买卖契约书时,持有A房地期间为1年9个月未满2年,且甲君、其配偶及小孩从未于A房地办竣户籍登记,不符合奢侈税免税规定,致遭补税150万元,并处罚锾。 南区国税局表示奢侈税实施已逾2年,仍有民众因不熟稔法令规定及误信房屋中介或代书说词,误以为居住的房地即是符合“自住”,而未办竣户籍登记
特别谨慎!因“换屋”却未办竣户籍登记,小心奢侈税找上您! 【MyGoNews萧又安/综合报导】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有些民众购入房屋后,迟未将户籍迁入登记,嗣后又因其他因素“换屋”,而将原居住房地出售,却疏忽检查原房地(即旧屋)于签订买卖契约时,其持有期间是否已满2年?是否符合奢侈税第5条第2款所规定排除课税要件? 该局日前查获其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于2010年8月间完成移转登记取得A房地,惟因小孩学区问题一直未将户籍迁入,2012年2月间再购置B房地,A房地则于2012年5月间与他人签订买卖契约书,售价1500万元。因甲君与他人签订买卖契约书时,持有A房地期间为1年9个月未满2年,且甲君、其配偶及小孩从未于A房地办竣户籍登记,不符合奢侈税免税规定,致遭补税150万元,并处罚锾。 南区国税局表示奢侈税实施已逾2年,仍有民众因不熟稔法令规定及误信房屋中介或代书说词,误以为居住的房地即是符合“自住”,而未办竣户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