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签约之政府机关(构)基于政策决定,于嗣后年度不再适用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7款后续扩充规定,且已依政府采购法规定重行办理公开招标者,原订约之厂商即未受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第2款规范之限制。

原与政府机关(构)订有3年1标且为巨额采购契约之厂商,如因契约签订当年决标金额未达巨额采购,且原签约之政府机关(构)基于政策决定,于嗣后年度不再适用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7款后续扩充规定,且已依政府采购法规定重行办理公开招标者,原订约之厂商即未具政治献金法(下称本法)第7条第1项第2款立法规范之影响性,并未违反该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