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与丈夫离婚时,小孩归男方抚养,但唯一的条件是我有看小孩的探视权,这也载明在离婚协议书上。但每次我回去看小孩,男方家人都百般刁难,且男方态度强硬,不是用言语刺激我就是骂我,叫我等小孩长大后再看。 我实在很思念小孩,离婚到现在已经三年,我只在二年前见过一次;请问我可以用什么方法,使男方同意我看小孩呢?我能诉诸法律途径解决探视权问题吗? 律师林琼嘉答: 子女的监护、会面交往,应以子女**利益为前题,任何人均不得藉以作为报复对方的武器,父母离婚后,有监护权的一方,不得剥夺他方探视权,如恶意剥夺子女与对方的会面交往,经认定危害子女健全成长,严重者可能会丧失监护权,轻者法院可增加对方与子女会面交往时间,以弥补子女的损失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民法第767条第1项前段】-此乃针对加害人无权占有所有物时,所有权人得请求加害人返还该物之占有。 (二)所有权妨碍除去请求权【民法第767条第1项中段】-此乃针对加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之方式侵害所有权权能之完整性时,所有权人得请求加害人除去其侵害。 (三)所有权妨碍预防请求权【民法第767条第1项后段】-此乃加害人尚未侵害行为,仍有高度侵害之虞时,所有权人得请求加害人防止侵害之发生,其本质为“预防请求权”
大学刚毕业的小明,在公司附近租了一间小套房,跟房东签约1年,没想到才住不到3个月,房东就说他准备把房子卖掉,已经找到买主了,要求小明限期搬走,小明可以不搬吗?康钰灵律师分析,小明跟房东签了1年的租约,依据《民法》第425条第1项,在租约还没到期以前,纵然房东将房屋所有权让与给第三人,这个租赁契约对于第三人仍继续存在。但须注意的是,如果与房东间的租约超过5年而未经公证或者是未定期限的租约,就不适用这个规定。律师也提醒民众,很多人租房子就直接在合约末签名处签名,等到有争执了,去翻阅租约,才发现当中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要后悔也来不及
想立遗嘱但怕之后有纠纷,所以想做遗嘱公证,公证要找谁? 家里的长辈想要预立遗嘱,但担心以后会有纠纷,所以想要一并公证。遗嘱要公证的话要去找谁?可以找律师公证吗?还是要找公证人?法院的公证人或民间的公证人都可以吗? 遗嘱有很多法定的方式[1],如果长辈想要选择公证遗嘱的方式,依据民法规定,必须指定2人以上的遗嘱见证人,在公证人面前口头陈述遗嘱的意思,由公证人笔记、宣读、讲解,经过见证人认可后,记上年、月、日,由公证人、见证人和遗嘱人一起签名[2]。 因此,从条文可以知道,公证遗嘱要找公证人,而不是律师
被继承人王君过世后,长年旅居日本的配偶主张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却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债务,经高雄国税局调查,主动放弃请求权。 高雄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王君的生存配偶申报的个人财产及债务为零元,不合常理,通知其说明,却又无法合理交代。 官员推测,被继承人王君的配偶旅居日本多年,在日本可能有资产,因此未如实申报财产,在该局调查后,经过估算,认为申请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可能“不划算”,因此放弃请求权
5月24日,备受瞩目的民法典草案开始进入小组审议,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承载着亿万人民的期许,正在向我们走来。 民事法律体系化是我国法律体系化的重要一步。民法典的核心是“民”,它为民立法,突出人民权利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江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江山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在企业家创业之前,他们需要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环境。我国是一个具有成文法的国家,执法和司法是基于法律,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的。先例不是法律,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它们具有越来越高的参考意义,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了强制执行的法律原则,规定了合同的基本条件、要素、成立、变更、解除和对于违约之定义及其了结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俗称“民法总则”,是我国法律系统中的大气候的立法,比我国的合同法、刑法更加宽泛全面,它是宪法的补充,尽可能尊重个人的自由,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最主要法律法规之一,是我国以强制执行为手段保护社会公共安全,防止犯罪活动并对其制裁的法律,是依Class=\"c\"整个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而构成的一套完整的体系
【一般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第1款制定。本条款中的“近似”是指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等近似(可以参考《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
多年踯躅不前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望在今年内破冰。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包括72项改革方案、提出明确时间表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将于2014年6月底前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备受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