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
欢迎您使用嘉义市政府户政服务网络线上申办功能,在使用本功能之前,请您务必详阅下列说明: 一、申请人应于通知取件后3个办公日内依自行选定之户政事务所取件,逾期则由户政事务所径行撤销申请。 二、利用本系统申请时,若未能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及证明文件或未依受理机关通知规定,于期限内补足所需证明文件,户政事务所将可能延后或无法进行必要之审核及处理作业,因此可能婉谢办理、延迟或无法提供台端相关服务。 三、申请人于案件申请时,同意详填联络电话及住址等资讯,以利户政事务所资料处理和联系;若因申请人未填写个人通讯资讯或资讯填写错误致受理机关无法处理时,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为利各界广为利用网站资料,监察院网站上刊载之所有资料与素材,其得受著作权保护之范围,采政府资料开放授权条款-第1版发布,以无偿、非专属,得再授权或不得再授权,或不主张著作权利之方式提供公众使用,使用者得不限时间及地域,重制、改作、编辑、公开传输或为其他方式之利用,开发各种产品或服务(简称加值衍生物),此一授权行为或宣告不会嗣后撤回,使用者亦无须取得本机关之书面或其他方式授权;然使用时授权条款若明确要求,应注明出处。 (一)本宣告范围仅及于著作权保护之范围,不及于其他知识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及机关标志之提供)。 (二)当事人自行公开或依法令公开之个人资料是否得被搜集、处理,及利用,使用者须自行依照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相关规定,规划并执行法律要求之相应措施
业者为维护其所保有个人资料之正确性,应采取下列方式为之: 一、检视个人资料于搜集、处理或利用过程,是否正确。 二、当发现个人资料不正确时,应适时更正或补充;若该不正确可归责于业者者,应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对象。 三、个人资料正确性有争议者,应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1、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
清偿提存之受取权人声请领取提存物,应自提存通知书送达发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内为之;逾期其提存物归属国库。(提存法第11条(另开视窗)第2项、民法第330条(另开视窗)) 清偿提存之提存人声请取回提存物,应自提存之翌日起10年内为之;逾期其提存物归属国库。(提存法第17条(另开视窗)第2项) 担保提存之提存人声请取回提存物,应于供担保原因消灭之翌日起10年内为之;逾期其提存物归属国库
本活动奖项不得兑换现金、作为商品折扣或转换其他奖品,亦不得将得奖资格转让予他人。 中奖人请直接点选本页的“中奖回复函”下载文件,而回寄之资料内容有缺漏、错误、不清楚、不确实等情事,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以挂号方式回寄至台湾大哥大指定地点/信箱,将丧失中奖资格。中奖人所提供之资料必须正确属实,如有疑虑时,应配合提供相关凭证资料,否则台湾大哥大有权取消中奖资格
关于买房子买卖总价款及付款方式,部分买房子买方可能会申请银行贷款,依据契约书范本第二条之规定,“因可归责于买方事由,致贷款无法获准时,买方应于通知日起十日内以现金一次补足…”对买方而言,如果没有考量自身的付款能力,稍有不慎,就可能因为无法补足价金而衍生违约问题。另针对有设定抵押权之卖方,则须负责于买方交付尾款前清偿并涂销抵押权。 按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七款规定,“定型化契约条款”乃指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订定同类契约之用,所提出预先拟定之契约条款
雇主应依规定为外籍劳工办理期满续聘或转换。 《就业服务法》于105年11月3日修正公布删除外籍劳工于聘雇期满应出国1日始 得再入国工作的规定,雇主应于聘期届满前2个月至4个月内为愿意继续受雇的 外籍劳工申办续聘许可或为不续聘但仍有在台工作意愿的外籍劳工办理转换雇主, 否则即涉嫌违反《就业服务法》规定,得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劳动部说明,《就业服务法》修正后,雇主应于聘期届满前的2至4个月内,确认外籍劳工是否同意仍由雇主继续聘雇,如果外籍劳工同意续聘,雇主应向劳动部申请外籍劳工期满续聘;如果外籍劳工不愿意续聘欲返国,雇主应于聘期届满前的14日内,为外籍劳工办理出国手续;如果外籍劳工想转换至新雇主处工作,原雇主应于聘期届满前2至4个月内向劳动部申请期满转换,劳动部将依外籍劳工意愿,于转换雇主的资讯系统(网址:[URL] 登录相关资讯,以便新雇主联系接洽媒合事宜
Q: 律师您好~ 想请问公司负责人在无他人接替或当事人死亡之前提下可以自行提辞职吗? 敝公司目前在商业司登记之公司负责人,避不出现、声称他已经自提辞职,公司负责人已经不是他、且商业登记尚未变更人名是公司自己的问题跟他无关,所以不愿交出公司大小章、导致公司主要账户无预警被银行冻结、员工无法处理货款自力救济,导致与各个公部门履约事项执行、厂商货款、员工薪资皆无法有大小章及负责人来处理。 1.想请问!!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们皆自请辞职,仅剩股东及监察人,也没有人愿意接替负责人一职,难道负责人可以说辞职就辞职,不用再负担任何责任吗? 2.12月薪资有延迟发放,股东会已流会2次选不出负责人,监察人及财务会计人员预计于1月底提出辞职,那员工就只能等薪资发不出来、没有资遣费等重大损失情事发生,或等债权银行主动提出清算才能结束公司吗? 3.请问有什么方法是我们能先做的吗? 关于您的问题,因为牵涉事项较多且复杂,建议您们委请律师协助处理,光凭于此询问所获的简述回复,在执行操作上对于您们也是相对吃力的。 以下简述回复您的问题: 1、 请参照民法第549条规定:“当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随时终止委任契约
活动期间于“有机之心”旗下任一餐厅消费,每次到店消费一次或购买一份有机之心便当,即可获得一张抽奖券。 抽奖者需自行保留抽奖券至活动结束,以此作为后续领奖核对的凭证。 主办单位会主动联络中奖者,中奖者须于通知后3天内确认相关资讯(如:地址),逾期视同放弃得奖权益,不得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