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应依规定为外籍劳工办理期满续聘或转换。

《就业服务法》于105年11月3日修正公布删除外籍劳工于聘雇期满应出国1日始 得再入国工作的规定,雇主应于聘期届满前2个月至4个月内为愿意继续受雇的 外籍劳工申办续聘许可或为不续聘但仍有在台工作意愿的外籍劳工办理转换雇主, 否则即涉嫌违反《就业服务法》规定,得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劳动部说明,《就业服务法》修正后,雇主应于聘期届满前的2至4个月内,确认外籍劳工是否同意仍由雇主继续聘雇,如果外籍劳工同意续聘,雇主应向劳动部申请外籍劳工期满续聘;如果外籍劳工不愿意续聘欲返国,雇主应于聘期届满前的14日内,为外籍劳工办理出国手续;如果外籍劳工想转换至新雇主处工作,原雇主应于聘期届满前2至4个月内向劳动部申请期满转换,劳动部将依外籍劳工意愿,于转换雇主的资讯系统(网址:[URL] 登录相关资讯,以便新雇主联系接洽媒合事宜。

根据统计,截至106年2月底止,雇主申请期满续聘案件有2万6900件,已核准续聘有2万1381件,其中家庭类有1万67件、事业类有1万1314件。申请期满转换案件有3191件,已有新雇主申请接续聘雇案件计655件,243件是家庭类、 412件是事业类。

劳动部近来已接获雇主未依规定为聘雇期满不续聘的外籍劳工申请转出的申诉案件,提醒雇主务必于聘期届满前2个月至4个月内为不续聘的外籍劳工办理期满转出申请,以免因违反《就业服务法》第57条第9款及第67条第1项规定,而被处以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锾。至于外籍劳工因此权益受损,因有不可归责的事由,劳动部将同意其转换雇主或工作,以保障其就业权益。有关期满转换雇主资讯,可至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网([URL])资讯服务专区参阅常见问题,相关申请书表及外籍劳工转换雇主网络操作系统,亦可至该署网站首页>跨国劳动力服务>下载专区及外籍劳工业务,自行连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