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法有防治职场性骚扰防治义务,若未善尽此“职场不法侵害”之防治义务,雇主当然也有责任喔!
当公司有性骚扰事件发生,千万不能抱着“家丑不外扬”、“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心态,否则轻则劳工以《劳基法》第14条终止劳动契约,重责如本案一样产生职业灾害补偿与民事上赔偿喔!
若劳工在职场中被同仁霸凌,或发生其他“不法侵害”,进而产生(身心)损害,雇主亦将负有责任喔!
“职场上不法侵害”,其定义系劳工因在“职场上”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第三人侵害行为,造成“身体”或“精神”之伤害。 在职场上,即代表处于故主指挥监督之下,而因执行职务所受伤害乙节,更是职业灾害的重要认定依据,因此“职场上不法侵害”完全符合职业灾害之定义! 因此劳工若在职场上受到言语、行为霸凌、攻击、性骚扰,或其他导致身心会受损之伤害,都可能被认定属于职业灾害喔!
【新闻】就慈济医院女护理师受病患性骚扰案论“职场性骚扰定义”及“雇主若未尽应尽义务将负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院方确实有制定“性骚扰防治办法”,且亦有定期召开宣导教育训练课程;然《性平法》并非强令雇主要根除任何侵害发生的可能,而是着重于雇主是否“已尽力建构防止措施”,故医院既属于开放空间,受雇者将与不特定人士接洽,此时雇主的宣导与预防措施即不应仅针对员工;惟本案院方之各项措施,皆仅限于针对自身员工,而未涵盖至病患及其家属等非其员工之不特定人士。
此外,院方于知悉有性骚扰发生后,仍未积极使被害者远离加害者,并未善尽“积极”的具体预防措施,因此,按《性平法》第28条,“雇主未尽防治性骚扰之义务,而致有损害者(无论是劳工被侵害或侵害他人),雇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最后判赔院方与加害者应连带赔偿护理师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