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
长沙芙蓉区:税务异常,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什么影响? 如今,市场的发展瞬息万变,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国家政策的变化,市场行情的变动都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在企业外部经济环境日益复杂的大背景下,维护好企业的财务、税务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不过,在现实社会经济中,部分企业由于财税工作处理不规范,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财税风险,甚至有些企业出现了税务异常的情况
实践篇梳理了税务机关推行绩效管理的历史进程,着重分析现阶段推行绩效管理的实践,它的基本内容、主要作用和持续改进的方向,为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更好地践行税务机关绩效管理提供了指导。 付立红,1972年生,毕业于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硕士。 现为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第二教学部副部长、副教授
2015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深圳市政府的授权,前海管理局制定《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的通告》(深前海〔2015〕152号)。 2018年4月开始实施的《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305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据此,深前海〔2015〕152号文于2018年7月31日到期。 2018年7月,前海管理局对深前海〔2015〕152号文进行续期,文号更改为深前海规〔2018〕4号,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4、服务期限:三年(合同到期后,根据招标人的综合评审评定是否续签下一期合同) 5、项目概述及招标范围:参与企业年金基金缴费职工人数约80人,年缴费金额约100万元,以上均以实际发生为准。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相关规定,为新浦京8455com市综合交通投资集团有限企业提供全面、专业化的受托管理服务,使其在控制风险、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获得合理收益,保值增值。 1、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需总企业授权分企业来参与投标工作事宜,授权内容中约定分企业盖章的投标文件,总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范围据此自2007年6月1日起由仅限“自然人”扩大为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青海会计代理公司在日常的工商登记和代理记账的过程当中,经常遇到一些对税收方面有着疑惑的企业,下面我们就在这儿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希望能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什么时间办理税务变更? 企业应在获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国税局、地税局税务变更。 二、什么时间逐渐纳税申报? 企业在领到税务登记的当月逐渐国税局、地税局的税务申报工作中
1.中国财税浪子王骏:个人独资企业可否成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 2.中国财税浪子王骏:个人独资企业可否成为多人有限公司的一个股东? 1.《规定》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转让是否需要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笔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转让并不意味着纳税主体的变更,因为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在工商和税务上不是必须办理注销登记,所以税务机关很难对投资者转让前履行税收义务的情况开展清算
只要企业发生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就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如何理解?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公司是核定征收,年终时是否要做所得税汇算清缴? 需要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国税总局专用汽车免征政策的最新公告::2017年7月1日起包括垃圾车、洒水车吸污车吸粪车高压清洗车等在内的各种环卫车专用汽车的免征都将取消。其实这一传闻并不完整和正确。 专用车免征政策会调整,针对是各种垃圾车,尤其是自卸式垃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