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
公司支付员工健康检查费用,需要办理扣缴吗? A 公司会计陈小姐来电询问:公司支付员工健康检查费用,是否需要办理扣缴申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公司除依职业安全卫生法( 原劳工安全卫生法)规定,对在职员工实施之定期健康检查,及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作业员工的特殊健康检查,其所支付之健康检查费用不列入员工薪资所得外,其余支付之健康检查费用都属于职工基于职务上所取得的补助费应视为员工薪资所得,需要扣缴申报。 该局举例,公司在职员工未满40 岁者依职业安全卫生法,每5 年健康检查1 次,支付一般检查费用3500 元,即不列入薪资所得,无需办理扣缴申报。 该局特别提醒,扣缴义务人如申报后才发现该所得申报错误或漏未申报,请尽速向所辖稽征机关办理更正事宜
职业安全卫生法第5条第2项规定“……及工程之设计或施工者,应于设计、制造、输入或施工规划阶段实施风险评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于使用或工程施工时,发生职业灾害。”,另政府采购法第70-1条规定“机关办理工程规划、设计,应依工程规模及特性,分析潜在施工危险,编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之安全卫生图说及规范,并量化编列安全卫生费用。” 因此,为提升水利署暨所属机关同仁职业安全卫生相关专业职能,加强设计阶段施工风险评估能力,水利署特地邀请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土木系黄中和副教授讲授“水利工程设计阶段施工风险评估报告撰写技巧与范例分享”教育训练
1、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搞好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严防食物中毒,切实抓好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 2、刺激机体应答执行食堂各项规章制度,各人职责明确,职责范围内的事认真做好,并及时完成领导安排的临时任务。 3、开餐前,认真做好桌椅、餐厅的卫生,餐厅铺台,准备好各种用品,确保正常使用
现任重庆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重庆医科大学健康中国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入选中国法学会研究会青年人才库、重庆市思想政治理论课中青年骨干教师择优资助计划。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重庆妇幼卫生学会医事法律专委员副主任委员、中国卫生产业企业学会法务分会理事等学术兼职
在分管院长领导下,严格按照我院“十三五”规划及年度计划要求,做好医疗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各项法律法规,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最终实现医疗安全的目标。按医院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协同门诊、功能影像科、检验科等科室,积极为疗区第一线服务,全面做好全院的医疗工作
一、 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以卫生法规为准则,做一个遵法的、守法的操作者。 三、 认真执行食品保管、食品操作卫生、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四、 采购食品时认真鉴别,不采购腐烂、霉变食品
华盛顿大学卫生法硕士专业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该计划为学生提供有关美国卫生法和政策的跨学科课程,涵盖诸如远程医疗,卫生保健,医疗事故,生物伦理学,卫生保健雇佣法以及欺诈等主题。这些课程由领先的学者和行业从业人员教授,他们带来了深厚的专业知识,并获得了位于西雅图的卫生领导者(包括西雅图儿童医院和华盛顿大学卫生与医院系统)所带来的机会。学生还可以通过在华盛顿大学的其他一流学院上课来扩大学习范围,包括公共卫生,医学,药学和公共政策等
劳动基准法有规定预告期间,劳动契约中还可以约定不同的预告期间吗? 一、劳动基准法第15、16条有规定预告期间,那在劳动契约中还可以约定不同的预告期间吗? 答: 劳动基准法已有预告期间的相关规定,但劳资双方仍可视业务需要约定不同的预告期间。 二、如果约定期间比法律规定长,会有效吗?如... (more...) 学校举办体育活动,学生受伤,学校、主办老师、导师有责任吗? 学校与教师法律责任概说 如提问所述,在校园内因为举办体育活动而发生事故的时候,学校跟教师可能会需要负担法律责任。而各级学校,小至幼稚园、大至大学校园,其实都可能会遇到这个问题,且学校与教师视个案情况,仍可能会有法律责任
一、依据劳工安全卫生法规定:校园各实验场所与承揽人、再承揽人所雇用之劳工于同一期间、同一工作场所从事工作,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称为共同作业。 二、为防止职业灾害,各经管使用单位应采取以下必要措施:指定工作场所负责人,担任指挥、协调及连系与调整,同时须负责该工作场所相关承揽事业间之安全卫生教育指导、巡视及其他为防止职业灾害之必要事项协助。三、为保障校园内有共同作业之场所人员安全与健康,爰据劳工安全卫生法第17条规定:事业单位以其事业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揽时,应于事前告知该承揽人有关其事业工作环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应采取之措施
广受关注的5名“被精神病”受害人联合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呼吁修改《民事诉讼法》和出台《精神卫生法》,杜绝被精神病的现象发生。 据中新社报道,11月14号,广受关注的5名“被精神病”受害人彭宝泉、徐武、陈国明(化名)、高作喜、周铭德,联合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呼吁《民事诉讼法》专家关注《精神卫生法》中的无行为能力认定程序与监护权问题,建议增加保障精神残障者自主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同时提出,精神卫生法应当和民事诉讼法相衔接,应对非自愿住院患者提供司法保护。 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的黄雪涛律师说,这封***的5名作者都有着惊人相似的背景经历:均是未经本人同意被强送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疗,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人,被监护,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