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黄*甲、黄*乙、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在嘉理盖思欧盟法和竞争法部门,我们在西班牙、葡萄牙和比利时办事处拥有一支高度专业化的团队。我们的客户来自于各个领域:制造业、能源、消费品、航空、制药、化工或通讯。 我们在竞争法的不同领域都拥有丰富的经验,面对西班牙或欧洲当局制定的调查提供预防性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本院受理原告林嘉伟诉被告林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24%/年计算,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4日;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 为依法受理和审判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二)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 (八)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九)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十)不服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罚的纠纷案件; (十一)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件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7日 点击数:65595 原告江潮城与被告张传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51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传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江潮城借款7100元;二、驳回原告江潮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传锐负担
本院受理曾璐与谢双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3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谢双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曾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25%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申请执行人:王绪全,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哈密市。 被执行人:王新武,男,1967年5月8日出生,住址:伊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绪全与被执行人王新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款总计44601元,被执行人王新武自动履行14601元,剩余案款30000元,双方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王绪全申请撤销执行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吴国荣因与原审被告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绵阳市宏博实业公司(现已注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游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非法集资,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游民监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本案进行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