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辩论终结后,还可以向法院提出书状吗? 当诉讼案件争点已明、已就当事人所声请之证据进行调查,并给予两造充份辩论之机会后,法官认为已达可下判决的程度时,即会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宣示“辩论终结”、定宣判期日。 但诉讼当事人可能还有话想要讲、想要提出证据给法院,在辩论终结后,是否还可以向法院提出书状?法官会审酌吗? 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项规定:“攻击或防御方法,除别有规定外,应依诉讼进行之程度,于言词辩论终结前适当时期提出之。”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法院于言词辩论终结后,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开言词辩论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新型专利权之行使,专利法第116条规定专利权人如未提示技术报告不得进行警告。则此“警告”是否为行使新型专利权之要件?如未“警告”或虽警告但“未提示”技术报告,效果为何? 答:新型专利权之行使,依专利法第116条规定,如未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不得进行警告,其立法目的系因新型专利未经实体审查即取得权利,该专利究有无符合专利要件,尚不确定,为防止专利权人不当行使或滥用权利,造成他人之损害,乃明定未提示技术报告不得进行警告。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如未提示技术报告不得进行警告之目的,并非在限制人民诉讼权利,仅系防止权利之滥用,纵使新型专利权人未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亦非不得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就未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之案件,亦非当然不会受理
合同纠纷双方可以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了方便合同纠纷的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打官司的法院,但只限于在与合同有关联的地方的法院起诉,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还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约定法院管辖的做法只适用于合同纠纷,而不适用于其他的民事纠纷。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也就是在打官司确定管辖法院时常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议会法案规定了司法权利(LOPJ),其中对法院的类型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市级,有治安法官;在司法地区,有一审和预审法院、刑事法院、劳动法院和行政法院,以及监督监禁和假释条件的法院和未成年人法院;在省一级,有省级法院;每个自治区有一个高等法院。在国家一级,有最高法院和国家法院。 法院包括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1、遇到欠款不还应该如何起诉呢,以下为欠款起诉需要走的流程: (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 (3)法院审查确定受理后就会开庭审理; (2)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住所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 诉讼事实与理由写法如:“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20年9月末声称有急用,向原告陆续微信借款51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于2020年11月10前归还,到期后被告只还款2万元,其他31000.00欠款未能履行承诺,故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4)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及证据来源
调动岗位员工不愿意可以得到补偿的,其补偿金是可以由双方共同协商约定的,如果双方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是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进行审判即可。 调动岗位员工不愿意可以得到补偿的。用人单位改变劳动者岗位的,必须经过劳动者本人的同意,未经同意的,视为违约
如何处理仿冒已注册商标的产品?我们上海工商注册服务中心整理了了一份资料,供大家参考。我开了一间五金公司,生产多种小五金等。3年前我自己开发了一种茶具,通过申请取得了商标
见真刑事辩护团队成员律师均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在知识产权犯罪、环境犯罪、诈骗犯罪、以及涉税犯罪等刑事犯罪方面代理过数百起案件,并具有多起犯罪嫌疑人被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等经典案例。具体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免予刑事起诉、减轻刑事处罚相关法律意见; 审判阶段:在一审、二审过程中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死刑复核阶段:为被告人辩护,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证据,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不应核准死刑的辩护意见; 申诉阶段:代为制作申诉材料,代为再审立案,参与再审案件的辩护; 刑事附带民事: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参与庭审,代为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申诉、控告,书写法律意见书; 自诉案件:担任自诉案件的代理人,代为制作、提交刑事自诉状,参加庭审,指控犯罪,提出犯罪事实。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已经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九九八年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各法院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如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与该《解答(试行)》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