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附
主 旨: 检送本校办理文化部文化资产局“110年文化部文化资产园区1916工坊111年寒期以工换技实习征选报名简章”一份,详如说明,敬请贵校惠予协助宣传并鼓励学生踊跃参与,请查照。 一、 旨揭活动借由技能体验与校外实习的机会,透过技能交流的模式让学生借由个人专长及服务换取免费学习的经验此活动协助学生提早进入相关领域的职场中,学习专业技能并在服务期间取得实习证明。 二、 以工换技实习征选内容,分述如下: (一)征求对象与人数:对文创、技艺、工艺、艺术、文化有兴趣,具备设计、文书、行销企划等个人专长及服务能力之国内大专院校学生44名
112年第1期核定哺(集)乳室:6件,托儿设(措)施:7件,共计66700元。 设籍或登记设立于台南市雇用受雇者之人、公私立机构或机关当年度新设置关于性别工作平等法第23条规定之项目。 补助总数比率原则以不超过实支数之百分之八十,并应专款专用
各位环境用药制造业、贩卖业及病媒防治业伙伴大家好 为加强各业别防疫应变管理,各业别需协助指定专人作为“防疫长”及“防疫管理员”,接受相关教育训练,负责各场所之防疫宣导,如有确诊案例能在第一时间通报,并协助匡列、采检或隔离等防疫工作,为配合政府防疫一体,请各位伙伴于4月12日前于环境用药管理资讯系统(MDC)中填列贵公司之“防疫长”及“防疫管理员”名单及联络方式,以强化防疫管理,谢谢配合。 本局预定于4月中旬后召开防疫教育训练说明会议(视讯会议),时间将另行以电子邮件通知大家。 检附本署“111年3月31日环署授化字第1118106369号函”、“COVID-19防疫作业整备功能说明”、“企业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续营运指引”及“企业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续营运指引懒人包”如下方连结供参
本法所定各类场所之管理权人对其实际支配管理之场所,应设置并维护其消防安全设备;场所之分类及消防安全设备设置之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消防机关得依前项所定各类场所之危险程度,分类列管检查及复查。 第一项所定各类场所因用途、构造特殊,或引用与依第一项所定标准同等以上效能之技术、工法或设备者,得检附具体证明,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不适用依第一项所定标准之全部或一部
转知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办理 “2019数字化暨科学实验研讨会-108课纲物理演喻与教学” 一、依据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108年3月27日台教国署高字第1080027238号函办理。 二、研习时间:108年11月16日(星期六)上午09:00~17:10。 四、报名方式与报名时间: (一)本活动采取网络报名方式,即日起至11月14日止,额满则提前停止报名,本次研习列入教师进修研习课程,每场核予研习时数6小时
一、依据教育部102年11月11日台教授国字第1020100583号函办理。 二、查教育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1条规定略以:“本办法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订定之。”同办法第6条规定略以:“(第1项)留职停薪人员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于留职停薪期间届满之次日复职
主旨:为建立专业估价者建议名单,敬请贵公会惠予通知所属会员及协助受理报名,并汇整符合资格且有意愿之专业估价者名单,详如说明,请查照。 一、依都市更新条例第50条第4项规定及本府108年10月3日召开高雄市都市更新权利变换专业估价者建议名单研商会议纪录办理。 二、本府为因应都更条例修正,刻建立专业估价者建议名单,以供实施者依都市更新条例相关规定选任专业估价者
一、 依据教育部111年3月11日台教社(二)字第1112401409号函办理。 (一) 研习对象:家庭教育中心人员及志工、学校社工、智能障碍者服务之民间社团及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人员等。 (二) 计划目标:依据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CRPD)之内涵与精神,研发具轻度智能障碍或阅读障碍之家长易读版亲职教育手册2册(入幼儿园版及小学入学版),以增进相关人员对渠等家长的能力与权利、亲职处境与需求及协助方式,并协助后续手册之利用推广
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委请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办理“111年教育部高级中等学校原住民学生人文与社会科学探索营”活动, 一、 本案属教育部“原住民族青年重要教育政策方案”,为培育原住民族社会所需之人才,有效提高原住民族学生参与度,请贵校协助荐派原住民学生报名参加,并酌予交通补助。 二、 活动时间:111年1月24日(星期一)至1月28日(星期五),共5天4夜。 三、 活动地点:台东县原住民文化会馆、台东县延平乡巴喜告部落(台东县延平乡桃源村)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及第26条规定,除同法第20条规定不计入赠与总额之赠与外,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财产总值超过当年度(111年)赠与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244万元时,应于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次日起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但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者,可于申报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申报期限以3个月为限。 该局进一步说明,赠与人申请延长申报期限,应于规定申报期限届满前,检附赠与契约书及赠与人身份证明文件,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赠与人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向户籍所在地之国税局、分局、稽征所申请;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或非中华民国国民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财产为赠与者,则向财政部台北国税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