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各类场所之管理权人对其实际支配管理之场所,应设置并维护其消防安全设备;场所之分类及消防安全设备设置之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消防机关得依前项所定各类场所之危险程度,分类列管检查及复查。

第一项所定各类场所因用途、构造特殊,或引用与依第一项所定标准同等以上效能之技术、工法或设备者,得检附具体证明,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不适用依第一项所定标准之全部或一部。

不属于第一项所定标准应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之旅馆、老人福利机构场所及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场所之管理权人,应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并维护之;其安装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不属于第一项所定标准应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住宅场所之管理权人,应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并维护之;其安装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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