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第1期核定哺(集)乳室:6件,托儿设(措)施:7件,共计66700元。
设籍或登记设立于台南市雇用受雇者之人、公私立机构或机关当年度新设置关于性别工作平等法第23条规定之项目。
补助总数比率原则以不超过实支数之百分之八十,并应专款专用。
哺(集)乳室:最高补助新台币2万元。
托儿设施:
1.新兴建完成者:最高补助新台币300万元。
2.已设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50万元。
雇主聘雇或委托托育人员至雇主设置之指定地点提供受雇者子女之托育服务: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60万元。
提供受雇者子女送托于托儿服务机构之托儿津贴: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60万元。
本补助每年分2期受理申请,雇主应于下列期间内向各地方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一期:每年1月1日起至2月28日(闰年为2月29日)止。
第二期:每年6月1日起至7月15日止。
受理期间申请单位至企业托儿与哺(集)乳室资讯网填写申请书表,填写完后打印,并以挂号邮寄(以邮戳为凭),向申请单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为分支机构或附属单位者,亦同。纸本用印后寄至劳工局(台南市新营区民治路36号7楼)。
雇主应于前条公告期限内,检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三)托儿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影本。
(四)受雇者子女托儿名册。
雇主以其附设托儿设施,办理联合托育,申请补助者,应备前托儿设施所列文件外,应并同检附下列文件:
(一)与其他雇主签订收托其员工子女契约书影本。
(二)收托其他签约雇主员工子女名册。
(四)受雇者子女送托托儿服务机构之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