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人以上事业单位有为员工子女设立“托儿服务机构”或提供“托儿措施”占100人以上事业单位之比率。
二、 最近更新时间:2022年3月。
一、本资料属抽样调查之推估统计,资料来源为劳动部“雇用管理就业平等概况调查”。
二、性别平等法2016年5月修正前规定,雇用250人以上事业单位应提供哺(集)乳室、托儿设施或措施,修正后扩大至雇用100人以上之事业单位。
三、2021年员工规模100人以上之事业单位有设立“托儿服务机构”或提供“托儿措施”占 68.7%,较2016年之51.6%,提高17.1个百分点;另依雇用250人以上事业单位观察,2021年有设立“托儿服务机构”或提供“托儿措施”比率84.8%,与2002年相较,上升48.5个百分点。近年来事业单位提供托儿设施或措施比率呈现上升趋势。
行政院性别平等会“重要性别统计数据库”
员工规模100人以上事业单位设立“托儿服务机构”或提供“托儿措施”情形.o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