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教育部102年11月11日台教授国字第1020100583号函办理。
二、查教育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1条规定略以:“本办法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订定之。”同办法第6条规定略以:“(第1项)留职停薪人员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于留职停薪期间届满之次日复职。但其留职停薪届满前原因消灭后,应即申请复职。…(第3项)留职停薪人员于留职停薪期间因留职停薪原因消灭,应于原因消灭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服务之学校、机构申请复职,服务之学校、机构应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其复职,留职停薪人员应于服务之学校、机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复职报到;其未申请复职者,服务之学校、机构应即查处,并通知于三十日内申请复职。(第4项)前项留职停薪人员复职日以向服务之学校、机构实际报到日为复职日。…”
三、次查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1条规定略以:“本办法依教师法…规定订定之。”同办法第6条第1项规定:“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参加进修、研究之资格、条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规定办理。”
四、复查地方制度法第30条第2项规定:“自治规则与宪法、法律、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或该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抵触者,无效。”
五、综上,教育人员留职停薪办法及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系属中央法规命令,其效力高于地方自治法规。
六、本案陈师于申请进修留职停薪期间因留职停薪原因消灭向贵校申请复职,爰依前揭规定,请贵校尽速通知其复职,留职停薪人员应于服务之学校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复职报到,留职停薪人员复职日以向服务之学校实际报到日为复职日。
七、检附教育部原函及相关附件影本供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