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劳逃逸后再聘雇之规定?
依就业服务法第58条,第2项第2款规定: “雇主聘雇外国人从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护工作,因不可归责之原因,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递补:二、外国人于雇主处所发生行踪不明之情事,依规定通知警察机关满六个月仍未查获,并依规定经推介本国籍照顾服务员,而未能推介成功”。 如于半年等待期间遇有照顾服务人员之需要,建请洽询台南市长期照顾管理中心协助推介适合之照顾服务员。联络地址: 70165台南市东区林森路二段500号A栋5楼,电话:06-2359595。
育婴留职停薪期间,薪水如何计算?
按留职停薪期间,劳工因无劳务提供之情事,雇主自无给付工资之义务,基此,育婴留职停薪期间,雇主本无工资给付之义务,惟为保障劳工留职停薪期间生活之维持,性别平等法第16条第3项规定:“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之发放,另以法律定之。”基此,劳工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得迳向劳工保险局申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妇女生育相关劳工权益?
一、依据劳动基准法第50条规定:“女工分娩前后,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8星期;妊娠3个月以上流产者,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4星期。”“前项女工受雇工作在6个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照给;未满6个月者减半发给。”有关产假期间生育给付疑义,系属劳工保险局业务,可迳洽: 劳工保险局台南市办事处,联络地址:台南市中西区中正路351号,联络电话:(06)2225321。 劳工保险局台南市第二办事处,联络地址:台南市新营区民治东路31号,联络电话:(06)6353442。 二、有关育婴留职停薪规定,依据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6条规定:“受雇者任职满一年后,于每一子女满三岁前,得申请育婴留职停,期间至该子女满三岁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时抚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应合并计算,最长以最幼子女受抚育二年为限。”“受雇者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得继续参加原有之社会保险,原由雇主负担之保险费,免予缴纳;原由受雇者负担之保险费,得递延三年缴纳。”有关育婴留职停薪津贴请领疑义,系属劳工保险局业务,相关疑义建请迳洽劳工保险局台南地区办事处。
请问留职停薪后的年资如何计算?特休规定?
一、依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解释:“留职停薪:复职后前后年资应并计,但应扣除留职停薪之期间。”基此,留职停薪后复职,其工作年资应累积留职停薪前之工作年资计算,非为重新计算,特别休假等相关劳动条件亦应比照办理。 二、另特别休假如于留职停薪前未有休完,劳工于复职后仍得依法请求未完日数之特别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