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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劳逃逸后再聘雇之规定
外劳逃逸后再聘雇之规定? 依就业服务法第58条,第2项第2款规定: “雇主聘雇外国人从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护工作,因不可归责之原因,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递补:二、外国人于雇主处所发生行踪不明之情事,依规定通知警察机关满六个月仍未查获,并依规定经推介本国籍照顾服务员,而未能推介成功”。 如于半年等待期间遇有照顾服务人员之需要,建请洽询台南市长期照顾管理中心协助推介适合之照顾服务员。联络地址: 70165台南市东区林森路二段500号A栋5楼,电话:06-2359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