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
这个月16日,有骑车民众到资源回收场摆放回收物时,碰上回收车的巨钳在夹回收物,疑似视线死角,民众突然被巨钳夹住头部,幸好没多久后挣脱。屏东总公司证实此事发生在高雄厂,一切会由保险公司处理,不对外发言。不过其他家资源场则说,夹取物品时的确可能有视线死角,因此都会净空车辆周边区域,别让人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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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屯镇历经清代、日据及光复迄今三阶段,所留下的碑志不少,惟目前尚无专书或文献加以统整及记载,资料散见于各种文献中,查询实不易;且自九二一地震以来,各项重建工程完竣后,皆刻有碑志以叙述重建情形及感谢各界的捐助、大爱与关怀等情事,深具历史价值,读之让人动容,惟不易见于各项文献,实应加以刊载、重视与保存。故本所委请许锡专先生深入清查,抄下碑文、碑址、尺寸、碑质等资料详细记录,并加以拍照留影,为数近百件,年代逾二百余年,共分为“庙祠”、“官署.学校”、“水利”及“道路.桥梁.重划等”四篇,弥足珍贵,是深入探究草屯历史的**参考资料。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房地合一税,若经查获有短漏报情事,纳税义务人仍会被处罚。 该局举例,纳税义务人甲君111年3月出售台南市某房地,依规定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列报该房地的取得成本为750万元,经国税局查获发现甲君的取得成本只有650万元,因甲君向建设公司购买该房地时,买卖契约虽签订总价750万元(内含装潢费150万元),惟事后建设公司折减装潢费100万元,甲君实际取得该房地成本应为650万元,甲君因虚报成本100万元致漏报所得100万元,国税局核定除补征税额35万元外,并处罚锾14万元。甲君不服,复查主张因不谙税法规定,系委托代书代为办理申报,并无漏报的故意或过失,不应处罚,经该局审理结果仍驳回甲君复查申请
违反学术伦理的事件被认为是学术界的“丑闻(Scandal)”,违反学术伦理的严重性及其后果需要透过相关研习活动,让全体教职员工了解。对于违反学术伦理案件,教育部及科技部已颁布相关法令,明定处理程序。学位论文若确有抄袭舞弊等情事,不但撤销学位也会公告周知各大专校院及相关机构,等于是学术生涯的结束
依据会计师法第61条规定,会计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付惩戒:有犯罪行为受刑之宣告确定,其罪名足认有损会计师信誉、逃漏或帮助教唆他人逃漏税捐,经税捐稽征机关处分有案,情节重大、对财务报告或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关申报之签证发生错误或疏漏,情节重大、违反其他有关法令,受有行政处分,情节重大,足以影响会计师信誉、违背会计师公会章程之规定,情节重大,以及其他违反会计师法规定,情节重大;另依据同法第62条规定,惩戒处分种类如下:新台币12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之罚锾、警告、申诫、停止执行业务2个月以上2年以下、除名。 依据证券交易法第37条规定,会计师办理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表签证,发生错误或疏漏者,本会得视情节之轻重对其进行警告、停止其二年以内办理签证或撤销签证之核准等处分。
日前国税局查获北市某被继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六笔给他人,买卖成交价与公告现值相差近七倍,疑似将土地低于公告现值出售,涉及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2款,以显著不相当的代价,让与财产以赠与论的情事。但继承人提供资料说明该土地为山坡地,地势高低起伏,属于不易开发的地区,买卖时点邻近土地的法拍价及估价师估价与土地成交总价相当。 买受人与被继承人间并无亲等关系,无逃漏赠与税的可能,且被继承人非重病期间出售土地,也无逃漏遗产税的情事,纳税义务人既燃能够提供附近相同或类似用地于相当期间内的买卖价格、法院拍定价格或其他客观资料,证明市价确实低于公告土地现值,且其成交价与市价相当者,并无显不相当代价移转财产情事, 免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2款规定课征赠与税
一、本案系为以个别咨商或个别辅导方式,透过对话,协助教师自我觉察与统整,以解决教师心理困扰,增进教师心理健康。 二、旨揭个别咨商辅导服务之执行内容,符合教支中心服务对象之教师每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将可使用至多6次,每次咨商时间为50分钟,由与教支中心合作心理师执行服务,场地为该心理师之服务机构。 1、教育部主管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专任教师及代理教师,代理教师以其代理期间为限;校长得准用本要点规定
举行“台南市安平区4-10-23m(华平路)拓宽工程(安平路至民权路)”第2场公听会,特此公告周知。 主旨:举行“台南市安平区4-10-23m(华平路)拓宽工程(安平路至民权路)”第2场公听会,特此公告周知。 依据:土地征收条例第10条
财政税务局指出,自烟品新制于民国91年实施以来,已多次辅导烟品业者勿制造、贩卖、购买来源不明、标示不清及价格不合理烟品,惟近来办理私劣烟品抽检查缉业务仍发现少部分业者,因不知由机场购得免税烟品不得贩卖规定,因而触犯烟酒管理法遭裁处罚锾之情事。 为此,受处分人大声喊冤说明香烟系托人合法于机场免税商店购得,因抽用后发现口味不合,为避免浪费才放置于架上贩卖,惟该局表示,依财政部90年12月31日台财库字第0900351445号令规定,旅客携带限量内免税洋烟入境,系以馈赠或自用为限,不得作为营业用途使用,倘将该烟品陈列架上意图贩卖,购买者即已违反用途规定,该烟品视为未经许可输入商品,即成为烟酒管理法第6条规定之私烟,依同法第46条规定以贩卖私烟论处,最低需裁处3万元之罚锾。 财政税务局再次吁请民众了解规定,切勿谋小利,致遭巨额罚锾,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如发现不法烟品情事,请拨该局烟品查缉专线:05-36227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