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房地合一税,若经查获有短漏报情事,纳税义务人仍会被处罚。

该局举例,纳税义务人甲君111年3月出售台南市某房地,依规定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列报该房地的取得成本为750万元,经国税局查获发现甲君的取得成本只有650万元,因甲君向建设公司购买该房地时,买卖契约虽签订总价750万元(内含装潢费150万元),惟事后建设公司折减装潢费100万元,甲君实际取得该房地成本应为650万元,甲君因虚报成本100万元致漏报所得100万元,国税局核定除补征税额35万元外,并处罚锾14万元。甲君不服,复查主张因不谙税法规定,系委托代书代为办理申报,并无漏报的故意或过失,不应处罚,经该局审理结果仍驳回甲君复查申请。

该局说明,甲君复查申请遭驳回的主要理由系参诸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8月份第2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意旨,人民委任代理人参与行政程序,应就该代理人的故意、过失负推定故意、过失责任。又房地合一税采自行申报制,如符合课税范围者,即应据实申报缴纳,且须完整揭露其与课税有关之事实,倘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报,经查得有短漏报所得情事,尚不得以代理人的疏失为由,卸免短漏报所得责任。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如发现自身有短漏报所得,在稽征机关尚未调查或未经检举前,应尽速向稽征机关自动补报及补缴税款,以避免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