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务局指出,自烟品新制于民国91年实施以来,已多次辅导烟品业者勿制造、贩卖、购买来源不明、标示不清及价格不合理烟品,惟近来办理私劣烟品抽检查缉业务仍发现少部分业者,因不知由机场购得免税烟品不得贩卖规定,因而触犯烟酒管理法遭裁处罚锾之情事。
为此,受处分人大声喊冤说明香烟系托人合法于机场免税商店购得,因抽用后发现口味不合,为避免浪费才放置于架上贩卖,惟该局表示,依财政部90年12月31日台财库字第0900351445号令规定,旅客携带限量内免税洋烟入境,系以馈赠或自用为限,不得作为营业用途使用,倘将该烟品陈列架上意图贩卖,购买者即已违反用途规定,该烟品视为未经许可输入商品,即成为烟酒管理法第6条规定之私烟,依同法第46条规定以贩卖私烟论处,最低需裁处3万元之罚锾。
财政税务局再次吁请民众了解规定,切勿谋小利,致遭巨额罚锾,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如发现不法烟品情事,请拨该局烟品查缉专线:05-3622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