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正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环保署于109年4月21日修正发布“空气污染防制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本次是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的空气污染防制法(以下简称空污法)及参考历年解释与实务运作情形而进行修正,补充解释空污法相关规定,使规范事项更加明确,以利于主管机关执行及业者遵循。 环保署表示,本细则修正重点包括新增中央主管机关订定的空气污染防制方案内容应包含的项目,配合新订定“空气质量监测站设置及监测准则”、“空气污染突发事故紧急应变措施计划及警告通知作业办法”及新修正“违反空气污染防制法按次处罚通知限期改善补正或申报执行准则”等空污法子法已规范项目,删除原于本细则重复规范内容;另明定地方主管机关得依空污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加严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不包含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使涉及刑罚处罚有一致性标准,此外亦明定违反空污法规定的罚锾30%纳入空气污染防制基金等。
申请人于抽签程序中,有第十六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得撤销或废止其参加抽签之权利;于得标后始发现者,撤销或废止其得标。 前项情形,已缴纳之审查费及其利息不予发还,已发还者应予追缴。 申请人申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补正,并驳回其申请;其审查费、押标金及其利息不予发还,已发还者,并予追缴: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或第十二条规定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完成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2020〕56号)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事项列入同德县审计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同德县审计局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同德县审计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 信息
一、通过“九江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在线报名平台”进行注册报名,如实填写相关资料,确认无误提交后完成网上申报;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以短信形式、分期分批通知已完成网上申报的人员进行审核; 三、接到审核通知短信的申请人,在线打印《九江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表》,并通过在线报名平台“表格下载”栏,下载打印《入户调查情况表》、《群众评议情况表》、《户籍及居住证明粘贴表》、《就业、创业证明和民政部门、特殊人员证明粘贴表》、《住房及资助住房情况证明粘贴表》、《诚信承诺书》等表格,并前往有关部门开具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前往申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 五、街道办事处受理材料时进行必要审查,并与在线平台填报资料核对,符合条件的打印受理单,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或开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六、市住房保障部门联合各区、街道进行联合审查,联审符合条件的进入公示环节,不符合条件的,发回街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或开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七、联审合格的申请对象,按照“五四三”程序,逐级进行公示,各级公示期均为7天; 八、经市级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发放住房保障证明,住房保障证明可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需进行年审; 九、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房小区建设情况,发布待分配房源信息,并短信通知所有住房保障资格有效人员; 十、申请人接短信后,通过“九江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在线报名平台”进行分配意愿填报; 十一、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意愿,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上诉未经依前条规定驳回者,原惩戒法庭应速将上诉状送达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得于上诉状或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理由书送达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于原惩戒法庭。 原惩戒法庭送交诉讼卷宗于惩戒法庭第二审,应于收到答辩状或前项期间已满,及各当事人之上诉期间已满后为之
申请手续齐全并按规定填写商标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下发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的或未按规定填写的申请文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而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下发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商标补正,限期内未做商标补正的商标局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完成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鼓励国内新创企业创业创新构想,强化团队具体价值创造,带动企业整体营收以及活化产业加值活动,协助国内新创企业追求成功商业化、事业化。 📍申请对象: 申请中小企业为民国 106 年 6 月 1 日至 111 年 5 月 31 日间成立之新创中小企业,且自成立后从未获得或执行政府创业奖/补助计划(注1)者。 注1:政府创业奖/补助计划包含下列计划: 2.请径自确认申请文件及所上传审查会议之资料档案内容,确认无误后再点选送出,系统将自动产出收执联及送件编号,送出申请后不予补正及补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