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
第 2 条 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主管机关得授权所属机关或委托其他机关、机构处理本条例所定之投资。 第 3 条 本条例所称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
为利促进及活化政府资料应用并提升政府资料品质及价值,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简称本局)汇整国道即时及历史交通资讯,开放“交通数据库”(以下简称本数据库)**、官、学、研各界免费下载加值应用,以利用路人获取更多元之服务,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本数据库资料来源为“高快速公路整体路网交通管理系统”与“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资料免费提供下载使用。 本系统资料格式系依据交通部发布之“路侧设施即时交通资讯发布标准格式”、“即时路况资料标准2.0”及本局 “高速公路电子收费交通资料搜集支援系统(TDCS Traffic Data Collection System)使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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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条规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九类规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条规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条第二项及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同条第五项规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
内地税新颁函释-核释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第9条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国居留之适用要件。 核释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第9条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国居留之适用要件。 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以下简称本法)自107年2月8日起施行,外国人于本法施行前即首次在中华民国(以下简称我国)从事专业工作,如该首次聘雇契约期间涵盖本法施行前及施行当年度(107年度),且于该契约期间经认定为本法第4条第2款规定之外国特定专业人才者,得认属符合本法第9条有关自本法施行当年度起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国居留之条件
检送会计项目一致化折页文宣暨宣传海报,烦请转知所属会员并代为宣传,请 查照。 为因应国际会计准则发展趋势,俾利企业在申报财务报表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可以达到“一次输入、多层使用”,财政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部及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等单位共同合作,推动“会计项目一致化”,促使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书与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s)及经济部商业会计处理准则之会计项目趋于一致,以简化企业申报及提升作业效率。 为配合会计项目一致化之推动,10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系参酌IFRSs之内容,并配合修正后之商业会计法及商业会计处理准则,增、删及修正部分会计项目约40余项,主要修正资产负债表之会计项目
恭贺本所特聘研究员兼所长许闻廉先生荣获中华民国资讯学会“2012资讯荣誉奖章”。 恭贺本所副研究员杨得年先生荣获中华民国资讯学会“2012李国鼎青年研究奖”。 恭禧本所特聘研究员廖弘源博士获选为IEEE Fellow. 恭贺本所特聘研究员廖弘源先生与台大徐宏民教授共同指导的学生陈殷盈君获得 ACM Multimedia 2012 Doctoral Symposium Best Paper Award 恭贺本所研究员王新民先生、合聘助研究员杨奕轩先生及林彦宇先生、研究助理王如江先生及卓奕宏先生荣获 ACM Multimedia 2012 Grand Challenge First Prize 恭贺廖弘源博士受聘为本所特聘研究员,自101年9月20日起生效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检察署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2年12月16日 发文字号:基检达 (100证1083号)字第28196号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本署毒品案件经裁判没收确定逾一公斤以上之扣案毒品,俾供有关机关申请领用。本件经公告后1个月内无机关(构)申请领用者,即依法销毁之。 依据:依“医药研究或训练用毒品及器具管理办法”第3条第2项、第3项及第8条第1项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