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原告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委托服务承诺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10日内将车牌号为粤A882S0货车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名下并由被告承担一切相关过户费用;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粤A882S0货车2019年(含)至2022年(含)共4年(48个月)的车辆服务费4320元(90元/月)及其自欠费之日至结清之日止的滞纳金,暂总计4320元;4、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陆虹诉被告罗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罗隽宇,男,200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3民初1521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罗隽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陆虹清偿借款本金65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2022)粤0115民初11228号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刘海棠,身份证号码:430322196910138917)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裁判后事项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海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872元及其滞纳金425.54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南昌移动厕所出租据悉春运大幕开启后,不少旅客已经踏上了回家的旅途。但旅途中,公共场所的秩序还需要我们共同维护和遵守。然而,总有少数旅客抱有侥幸心理,扰乱公共秩序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燊有与被告何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张燊有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出租车停运损失费6195.4;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承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20707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期)。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诺为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潘素娟、曾元锋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2】1171、1172号),诉求为赔偿金,金额合计人民币15500元。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仲裁资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等。 本公告已于2022年10月12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城大道89号正中时代大厦2801
本院受理(2022)粤0115民初11228号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刘海棠,身份证号码:430322196910138917)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裁判后事项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海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872元及其滞纳金425.54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于深圳礼士贸易有限公司与你方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5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一、本院(2022)粤0115执21513号执行决定书,内容如下:决定将被执行人广州之思商贸商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鹏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州汇丽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旭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1民初1117号]一案,本案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鹏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州汇丽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旭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1民初1117号]一案,本案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