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宁都县俊丰水泥制品厂: 本委受理赵小菊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宁劳人仲字〔2022〕第84号),申请人主张你公司工伤待遇合计人民币714401.5元。因你公司无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委定于2023年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宁都县登峰大道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七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劳动争议案件
本院受理的深圳市麦凯莱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雅太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诗逸兰化妆品有限公司、许晓冬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2)粤0106民初4079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原告周钦武与李耿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还原告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6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8000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起诉之日开始,计至被告实际清还全部款项之日止);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原告岳起发诉被告曾杰买卖合同纠纷[(2022)粤0111民初3925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的15日内
本院在执行(2022)粤0105执3450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古蔺男子开皮卡车偷竹笋被逮个正着!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可见,食在民众心中占据位置之重要。然而,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总是有人选择性忽视
许美芳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粤0103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裁定撤销(2021)粤0103执异92号执行裁定,发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03执异4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许美芳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的蒋海雄与孙久东、李章碎、孙文宏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原告诉请如下: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140000元及利息26133.33元(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8日X合计166133.33元;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广州精学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精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华越与广州市精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精学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鉴于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责令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其中限制消费令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他执行文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委托服务承诺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10日内将车牌号为粤A882S0货车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名下并由被告承担一切相关过户费用;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粤A882S0货车2019年(含)至2022年(含)共4年(48个月)的车辆服务费4320元(90元/月)及其自欠费之日至结清之日止的滞纳金,暂总计4320元;4、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