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钦武与李耿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还原告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6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8000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起诉之日开始,计至被告实际清还全部款项之日止);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