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本院受理的陈世连与李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本院受理原告钟丁武与被告陈家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家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钟丁武支付报酬7900元
本院受理原告汪东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280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8000元人民币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1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15%),自2019年12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5日为3158.0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原告黄小恒诉被告朱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朱毅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8民初14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朱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小恒退还款项1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7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朱毅负担。被告朱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院受理肇庆市高新区骏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华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兴四通劳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肇庆监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本院受理原告彭文斌与被告庾展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深圳市格兰莫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60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邓荣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合同标的额共计:2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6649.91 元、分期手续费15000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1月16日,利息653.92元、还款违约金2055.82元;自2021年11月17日起,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还款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及还款违约金均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2023)粤01民终7142号被上诉人南通盛图辉商贸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同启欣商贸有限公司、南通共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海南名鸿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盛图辉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同启欣商贸有限公司、南通共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海南名鸿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2)粤0191民初6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3年6月8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62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
广州家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梁广昌、唐志朗: 本院受理的(2023)粤0111民初736号原告广州铭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家顺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梁广昌、唐志朗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1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你方需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林紫祺诉你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冯可杰向原告赔偿出租车停运损失费6711.6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广州东仕优选百货店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