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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邓荣杰信用卡纠纷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邓荣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合同标的额共计:2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6649.91 元、分期手续费15000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1月16日,利息653.92元、还款违约金2055.82元;自2021年11月17日起,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还款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及还款违约金均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