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岳起发诉被告曾杰买卖合同纠纷[(2022)粤0111民初3925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8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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