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鹏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州汇丽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旭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1民初1117号]一案,本案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鹏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州汇丽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旭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1民初1117号]一案,本案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星作(深圳)智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观亮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2】449号)已办结,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案仲裁资料,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1375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2年10月12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尚景社区龙城大道89号西门正中时代大厦A栋1801
本院受理的陈秀琼与田正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一、由田正喜支付我劳务费4166元;二、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支付。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胡卫忠诉你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冯可杰向原告赔偿出租车停运损失费4130.2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广州东仕优选百货店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本题所称违反著作权法的“追诉期间”,究指追诉权的时效期间,抑或告诉期间,语意不明,兹分别说明如下: 一、如系指违反著作权法的“追诉权的时效期间”,则违反著作权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九十二条的追诉权时效期间为二十年。违反著作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之一的追诉权时效期间为十年。违反著作权法第九十六条的追诉权时效期间为五年
本院受理原告谭志荣与被告何锦标、林绮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270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从2019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7320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本院在执行(2022)粤0105执2110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院受理的黄炜强与周奇、雷洪正、王波、任其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军训与被告张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货款14287元及利息暂计1164元(以1428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