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
兴达远洋渔港系行政院于民国77年核定辟建,并于86年11月完工。后因国际渔业组织对各洋区渔船作业艘数及捕获量限制等管理日趋严格,造成我国远洋渔业未如预期蓬勃成长,致渔港使用需求降低,使得该远洋渔港一直未能朝建港目标利用。另高雄市政府为提供兴达渔港渔船停泊、作业之安全便利环境以及营造水岸休憩亲水友善空间,已争取前瞻水环境计划新台币3亿8千万元(市府配合款9千4百多万元)改善码头及水岸景观工程,同时增加绿地及景观设施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裕民县人民政府批准,裕民县自然资源局以挂牌方式出让位于裕民县海棠路以西、谢利盖以北的[202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 五、挂牌竞买者请于:2020年5月1日至5月25日(工作日)到裕民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竞买申请手续,交付履约保证金1242119元。经审查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方能参加竞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一)房屋价值补偿;(二)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三)停产停业补偿;(四)补助和奖励。其中,房屋价值补偿是房屋征收补偿中最主要的部分。 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1款: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近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此次的方案将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地率先开展试点,该政策是对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的一次创新,突破了现行法律规定“非农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限制,此次方案的试点虽然是针对租赁住房建设,其政策效应短期对商品房市场影响不大,如政策全面推开远期会改变商品房市场供需平衡进而对商品房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由于经济持续繁荣,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速,在十几年的时间里,数以亿计的人口迁入城市定居,我国城市的房地产价格开始普遍上升,并在后期出现巨大分化。从国家统计发布的房价指数来看,自2010年开始我国70城市房价指数开始缓慢上升,在2012年底开始突然上升,之后至2014年底增速趋于平稳,但2015年又开始急速上升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时建设项目地址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照城市规划安排,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俄文翻译: Временное положение «О налоге на прирост стоимости земли» (в редакции 2011 г.)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原标题: 央视网消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宋守军、林晓峰、郭宝庆、刘波决定逮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原一级巡视员宋守军涉嫌受贿、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对宋守军作出逮捕决定
摘要: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8]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