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新冠冕之情下的个人信息处理及其保护问题,重点与难点在于个人信息上的信息/数据主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本文将在当前的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下,结合疫情及其防控这一现实因素,从而中国法下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性规定及疫情防控下的例外可能,并针对未获得授权, 无法适用无需“经被收集者同意”而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企业提出一些合规建议。 通常,获取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是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
环保署为强化事业负责人对其委托清理事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产源自主管理责任以杜绝非法弃置,修正“事业委托清理之相当注意义务认定准则”。 环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点,包括规范事业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应就废弃物自主巡察稽核纪录以及查访所委托清除处理废弃物业者的操作管理情形纪录,应签名确认或以电子签章方式签署,并注记日期;明定事业负责人及其授权人的定义及授权方式;并于附表二增列易遭非法弃置的废弃物种类,事业应定期查访委托清理该废弃物的受托者,以强化事业内部对废弃物流向的管控,进而遏止非法弃置。此外,为使业者有相当时间调整以符合新制,该署规定本次修正条文自发布后六个月施行
1. 装配式洁净厂房的全部维修构件在工厂内按统一模数及系列加工完成,适于批量生产,质量稳定,供货迅速; 2. 机动灵活,即适合在新建厂房配套安装,也适宜老厂房的净化技术改造。维修结构也可随工艺要求任意组合,拆卸方便; 3. 需要辅助建筑面积较小,对土建筑装修要求低; 国家标准体现着国家的权威和主权。首先,它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属于技术法规,杭州无尘车间价格,应该遵守和执行
立法于民国18年1月29日(非现行条文) 公布于民国18年2月5日 废止,国籍法施行细则 → 第一条 (未施行本法前,已取得、丧失或回复国籍者之效力) 在国籍法及本条例施行前,依前国籍法及其施行规则已取得或丧失或回复中华民国国籍者,一律有效。 第二条 (因婚姻、认知、收养及随同归化取得国籍之转报备案及公布) 依国籍法第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八条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由本人或父或母声请住居地方之该管官署核明,转报内政部备案,并由内政部于国民政府公报公布之,其住居外国者,得声请最近中国使领馆转报。 第三条 (声请归化之程序及应备书件、许可归化证书之发给及公布) 依国籍法第二条第五款愿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应由本人出具左列书件,声请住居地方之该管官署转请内政部核办: 内政部核准归化时,应发给许可证书,并于国民政府公报公布之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一~二00二年度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的。 在本规范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生 产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收集了大量资料,经分析研究,并结合国内工程实践,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地面类型、地面的垫层、地面的地基、地面的构造等
财政部表示,不动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系依据房屋税条例第9条及契税条例第13条规定授权订定,自89年5月16日修正迄今已逾10年,随社会环境变迁及相关法规异动,部分规定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经重新检讨该委员会组织成员应具备之行政经验、专业知识,并配合地方政府所属机关业务职掌及作业需求,以101年8月22日台财税字第10100166620号令修正发布“不动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部分条文。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为使不动产评价委员会充分发挥功能,评价制度与时俱进,俾健全房屋评价作业,合理课征房屋税及契税,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修正委员遴聘人选及人数,包括增聘不动产估价师代表及建筑开发商业同业公会代表各1人,建筑师公会专门技术人员修正为1或2人,并删除农会代表;另将委员会人数由11人修正为13人至15人。 二、配合房屋税条例第11条第2项房屋标准价格每3年重行评定1次之规定,修正常会开会时间为每3年1次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一、校务评鉴:对教务、学生事务、总务、图书、资讯、人事及会计等事务进行全校整体性之评鉴。 二、院、系、所及学位学程评鉴:对院、系、所及学位学程之课程设计、教师教学、学生学习、专业表现、图仪设备、行政管理及办理成效等项目进行之评鉴
(吉隆坡9日讯) 高庭择定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和财政部前秘书长丹斯里依尔万面对涉及金额达66亿令吉的6项刑事失信案,在今年5月14日案件管理,以决定审讯的时间。 此案主控官马诺兹古律副检察司今日向高庭申请,批准撤销原定在今年7月8日展开的审讯。 他解释,这是为了要有足够的时间来完成目前正进行的纳吉所涉及的SRC国际公司贪污洗钱案的审讯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拒绝订立;败诉节点二、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用人单位没有保留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时隔数月或者数年,劳动者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败诉节点三、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未保留劳动者提出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一~二00二年度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的。 在本规范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生 产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收集了大量资料,经分析研究,并结合国内工程实践,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地面类型、地面的垫层、地面的地基、地面的构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