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署为强化事业负责人对其委托清理事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产源自主管理责任以杜绝非法弃置,修正“事业委托清理之相当注意义务认定准则”。
环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点,包括规范事业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应就废弃物自主巡察稽核纪录以及查访所委托清除处理废弃物业者的操作管理情形纪录,应签名确认或以电子签章方式签署,并注记日期;明定事业负责人及其授权人的定义及授权方式;并于附表二增列易遭非法弃置的废弃物种类,事业应定期查访委托清理该废弃物的受托者,以强化事业内部对废弃物流向的管控,进而遏止非法弃置。此外,为使业者有相当时间调整以符合新制,该署规定本次修正条文自发布后六个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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