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云浮市2022年11-12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公告 2022.10.31 云浮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22.09.29 云浮市2022年9-10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公告 2022.09.21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国气象局第4... 2022.09.13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部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2021年... 2022.08.30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40号令) 2022.08.01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 2022.05.19 云浮市2022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公告 2022.01.17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84号) 2021.08.31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中国气象局第42号令) 2023.02.07 云浮市气象局关于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档案的通知 2022.11.04 云浮市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防雷安全责任清单的通知 2022.11.04
依“建筑法”第77-4条第1项规定:“建筑物升降设备及机械停车设备,非经竣工检查合格取得使用许可证,不得使用。”、第2项规定:“管理人未申请者,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应限期令其补行申请;届期未申请者,停止其设备之使用。”、第4项规定:“前项检查结果,检查机构或团体应定期汇报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得抽验之;其抽验不合格者,废止其使用许可证”
(民发【2003】95号 2003年7月30日发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 (民发【2003】95号 2003年7月30日发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由原来的一级、二级和三级调整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为更好地满足新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提高我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平,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对《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2月9-10日在广州举办了培训班对《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进行了阐释。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全省要抓紧清理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扎实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确保民法典在四川省全面有效实施。 据悉,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民法典涉及的省、市(州)人民政府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与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般性规则不一致的,与民法典关于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内容的具体规定不一致的,上位法已因民法典出台而被修改或废止的,以及其他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
国内14类医事人员皆订有继续教育之规定,除药师外13类医事人员皆依照102年7月1日所订定之《医事人员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执行;唯独药师乃依照98年12月31日所发布之《药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实施。卫生福利部为利于14类医事人员管理之一致性,于104年12月30日修正并发布《医事人员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新增药师(药剂生)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之法源依据。 第一,《药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于105年1月19日预告废止,若自公告次日起14日无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此法将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