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筑法”第77-4条第1项规定:“建筑物升降设备及机械停车设备,非经竣工检查合格取得使用许可证,不得使用。”、第2项规定:“管理人未申请者,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应限期令其补行申请;届期未申请者,停止其设备之使用。”、第4项规定:“前项检查结果,检查机构或团体应定期汇报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得抽验之;其抽验不合格者,废止其使用许可证”。
依上开规定,台北水源特定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水特局)所辖设有升降设备或机械停车设备之建筑物,具以下情事将依建筑法规定张贴停止使用告示样张:
另水特局按月办理升降设备安全检查结果抽验作业,近二年(110-111年)抽验结果均合格。
水特局办理公告建筑物升降设备停止使用告示张贴样张并于水特局网站公告周知,希望使用者、建筑物管理人、专业厂商、安全检查协会及建筑主管机关都能共同努力,做到“大楼管理要踏实、定期保养要落实、安全检查要确实”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