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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定于2019年9月以通讯形式召开2019年度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主要议题是审议协会会徽、会旗制作和启用的议案、设立“北京中防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议案。 请各位常务理事认真审议议案,于2019年10月10日前将审议意见反馈至协会秘书处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干部法律知识水平,增强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助力“万人助万企”,近日,鼓楼区审计局召开业务会,组织全体人员集中学习《民法典》。 会上,局党组书记张敏同志首先结合***法治思想要义,向全体人员宣讲《民法典》的重要意义。张敏同志讲到,***法治思想要求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64号)要求,经第17届淮南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提高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市辖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450元、60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25元、300元、45元。 以上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 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8〕32号) 《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
为引导和帮助广大青年学生上好理论与现实结合的“大思政课”,在社会课堂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暑假以来,民社学院紧紧围绕“喜迎二十大 永远跟党走 奋进新征程”的主题,积极组织开展2022年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通过“云组队”,“返家乡”,民社学院组建16支志愿服务队,奔赴湖南、四川、广西、福建、山西、河北、辽宁、新疆等8个省份开展活动。他们走村串户,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为家乡建设贡献智慧力量
浙江省马拉松及路跑协会官方网站(5A级社会组织) 2015年07月29日,正式向省体育总会提出《关于成立浙江省马拉松联合会的申请》。 2015年11月27日,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出《关于成立浙江马拉松及路跑协会的申请报告》。 2015年12月01日,收到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浙民社社管字[2015]第72号的批文,准予社会团体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消息称,今年将实现全国260个地级以上城市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6月12日,记者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去年底我省21个市州所在地均已实现了交通“一卡通”,今年将进一步扩大持卡用户范围。 2016年,我省成都、绵阳、泸州、遂宁、内江、乐山、南充7市率先试点,加入全国交通一卡通联网范畴;2017年底,全省20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实现了一卡通;2018年底,随着资阳市一卡通的落地,全省所有 近日,甘肃省兰州新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入全面检查阶段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96]10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有关年度检查(已下简称年检)的规定,民政厅将实施2011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在2011年7月1日以前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1、《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另交电子文本; 3、2011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4、2011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6、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如本年度单位重大问题以及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决议等
[URL]于2014年2月在省民政厅湘民社核[2014]27号文正式批复筹备成立。 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把电子商务作为战略新兴产业予以扶持和发展。湖南处在内地交通枢纽的核心地域,在电子商务发展有着独特的优势,同时有着贯穿中国电子商务发展下上链带的责任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242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为指导预算编制、申报绩效目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根据《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年度基本生活救助的工作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