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96]10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有关年度检查(已下简称年检)的规定,民政厅将实施2011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在2011年7月1日以前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1、《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另交电子文本;

3、2011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4、2011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6、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如本年度单位重大问题以及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决议等。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另交电子文本;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新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并提供单位印章、银行帐号备案表。

三、根据《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办公场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办公场所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等变更情况的,应在年检前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予办理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