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14类医事人员皆订有继续教育之规定,除药师外13类医事人员皆依照102年7月1日所订定之《医事人员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执行;唯独药师乃依照98年12月31日所发布之《药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实施。卫生福利部为利于14类医事人员管理之一致性,于104年12月30日修正并发布《医事人员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新增药师(药剂生)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之法源依据。

第一,《药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于105年1月19日预告废止,若自公告次日起14日无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此法将废止。因此105年后药师应遵照《医事人员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执行。

第二,《医事人员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第23条规定,104年12月30日修正发布之条文,除第13条第二项第二款第二目所定医事人员为药师及药剂生者,自106年1月1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其中第二目乃指“专业品质、伦理及相关法规之积分数,合计至少12点,其中应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别议题之课程;超过24点者,以24点计。”

综合以上两点,提醒今年度需换照之药师,需具备120点继续教育点数,即可更新执业执照。

请会员务必查询学分修习情形并于规定时间完成执业执照更新事宜(换照),以避免您的权益受损。

欲查询药师的个人学分积点纪录,可登入至“卫生福利部继续教育积分管理系统”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