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现批准《堵博排行前十网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6-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我局决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废止《关于印发<慈溪市商务经济运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慈商务〔2018〕50号)、《关于印发<慈溪市低附价值可回收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慈商务〔2020〕91号)、《关于印发<2021年度慈溪市商贸流通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慈商务〔2021〕77号)、《关于印发<2021年慈溪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慈商务〔2021〕96号)、《关于印发<2021年慈溪市消费帮扶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慈商务〔2021〕99号) ,现予以公布。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公立或法人所设医院附设之门诊部,属医院之扩充,应依医院设立或扩充许可办法规定办理。 前项门诊部与医院为同一直辖市、县(市)行政区域者,无需另行请领开业执照;非属同一行政区域者,应分别向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请领开业执照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22〕6号)要求,我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分别是:《河南省审计厅购买社会服务管理办法》(豫审〔2018〕159号)、《河南省审计厅利用外部专业人员参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豫审〔2016〕96号)、《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暂行办法》(豫审〔2016〕75号)。 二、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对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允许进口的固体废物应当从《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目录》(详见附件)进口,并办理报关手续。 二、进口者申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时应填写《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目录》中的关区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0号》同时废止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60—2020)(以下简称《规范》),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 以下简称原《规范》)和《公路隧道施工技术细则》(JTG/T F60—2009,以下简称原《细则》)同时废止。为便于理解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公路隧道施工经常面临断面大、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风险高等困难;原《规范》和《细则》发布后,随着大量的公路隧道工程的实施,我国积累了公路隧道施工的新经验,“四新”技术得到不断应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不断出现,环保安全要求进一步提升;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保障隧道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交通运输部组织完成了《规范》的修订工作
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在乡(镇、市)为乡(镇、市)公所。 (一)殡葬管理制度之规划设计、相关法令之研拟及礼仪规范之订定。 (二)殡葬设施专区之规划及设置
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现就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20〕41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民法典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现行有效规章目录见邮箱:fgc0633@126.com,密码:8866588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定。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