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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20〕41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民法典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现行有效规章目录见邮箱:fgc0633@126.com,密码:8866588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定。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