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20〕41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民法典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现行有效规章目录见邮箱:fgc0633@126.com,密码:8866588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定。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起草部门(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清理责任主体要依据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逐项研究清理,认为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建议废止或修改政府规章的,由起草部门(实施部门)按规定上报立法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废止或者修改原有规范性文件的文件应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予以“三统一”。

市直各单位请于2020年9月16日之前,将本单位清理结果(见附件1)报送至长沙市司法局。区县(市)人民政府请于2020年9月18日之前,将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见附件2)报送至长沙市司法局。

清理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于2020年9月11日前将相关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号码等(见附件3)报送至长沙市司法局。

填表说明:1.本表由市直各单位填写,请按照函件第二项的原则和权限全面清理:①以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由本单位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填写清理建议;②以本单位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填写清理情况。

3.“清理进展”栏应填写状态(拟废止、拟修订、已废止、已修订)具体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或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订建议。

填表说明:1.本表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填写。

2. 按照函件第二项的原则和权限,有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任务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同时填报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