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奖金之分配比例及核算,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邀集地政、民政、户政、税捐、法院及其他协助地籍清理工作之机关(单位)代表召开审查会议,依地籍清理工作执行情形决定之。
前项会议应于依本条例规定代为标售或代为让售土地后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并应于会后三十日内缮造受分配机关(单位)地籍清理奖金核发比例清册办理核发事宜。
第一项所称法院,指依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提供日据时期会社登记资料之法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依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公告应清理之土地前,应向税捐、户政、民政、地政、法院等机关查询;其能查明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者,应于公告时一并通知:
三、土地总登记时或金门马祖地区实施战地政务终止前,登记名义人姓名或住址记载不全或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