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营事业
一、 查公务员服务法(以下简称服务法)第13条第1项规定略以,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以及第14条第1项规定略以,公务员除法令所规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 二、 公营事业机构得指派所属公务员与其他公民营事业、团体或个人合作从事商业活动,并将相关收益分润予所属公务员;行政机关(构)与其他公民营事业、团体或个人合作,得指派所属公务员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并接受指定用途之捐赠(助),以办理符合机关(构)职掌之事务。上开情事,均与服务法第13条第1项及第14条第1项规定无涉
一、 查公务员服务法(以下简称服务法)第13条第1项规定略以,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以及第14条第1项规定略以,公务员除法令所规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 二、 公营事业机构得指派所属公务员与其他公民营事业、团体或个人合作从事商业活动,并将相关收益分润予所属公务员;行政机关(构)与其他公民营事业、团体或个人合作,得指派所属公务员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并接受指定用途之捐赠(助),以办理符合机关(构)职掌之事务。上开情事,均与服务法第13条第1项及第14条第1项规定无涉
有关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政府机关(构)”,包括政府机关所属(或投资达一定比例)之公营事业在内。 一、有关本法第7条第1项第2款规定“政府机关(构)”之范围,是否包括政府机关所属(或投资达一定比例)之公营事业1节,查本法第7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与政府机关(构)有巨额采购或重大公共建设投资契约,且在履约期间之厂商不得捐赠政治献金,上开所称“厂商”、“巨额采购”及“重大公共建设投资契约”之定义,前均系依政府采购法第8条、第36条有关定义或其授权订定之认定标准办理。另查政府采购法第3条规定:“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以下简称机关)办理采购,依本法之规定;……
(一)具原住民身份,并设籍本市满6个月以上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在学学生。 (二)未领有其他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单位之奖助学金。 (三)当学期(108学年度第2学期)无记过以上处分
主旨:有关109年度有机及友善环境耕作对地补贴自本(109)年6月1日至30日止受理申请,请转知查照。 一、依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署109年5月27日农粮资字第1091069613号函办理。 二、有机农业促进法于108年5月30日起施行,去(108)年度适处新旧法衔接期,为符法制程序,原“有机及友善环境耕作补贴要点”业于109年5月21日废止,旨揭补贴适用“有机农业奖励及补贴办法”规定,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旨揭补贴期限自108年6月1日至109年5月31日止
“交换公债”系指中央政府发行,让投资人在持有期间除了可领票面利息外,期限到时还能再依照原先约定方式,来转换成公营企业的股票,或是选择由政府偿付本金的方式。财政部规划发行交换公债,目的在希望达到减少债务利息支出、执行释股预算以推动公营事业民营化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三大目标,如此一来,可降低公股释出对股市的冲击,交换公债又有国家债信保障,提供投资人一个具保本及赚取股价价差的投资新工具。目前有发行交换公债的国家,包括希腊、法国与摩洛哥等,其成效良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