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关109年度有机及友善环境耕作对地补贴自本(109)年6月1日至30日止受理申请,请转知查照。
一、依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粮署109年5月27日农粮资字第1091069613号函办理。
二、有机农业促进法于108年5月30日起施行,去(108)年度适处新旧法衔接期,为符法制程序,原“有机及友善环境耕作补贴要点”业于109年5月21日废止,旨揭补贴适用“有机农业奖励及补贴办法”规定,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旨揭补贴期限自108年6月1日至109年5月31日止。
1、有机转型期验证土地:得申请维护生态保育奖励及有机农业生产补贴,种植水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顷补助6万元,其他作物每年每公顷补助8万元,最长补助3年。
2、有机验证土地:得申请维护生态保育奖励,每年每公顷补助3万元。
3、友善环境耕作土地:得申请维护生态保育奖励,每年每公顷补助3万元,最长补助3年。
(三)补助对象除机关、公营事业机构及公立学校所经营之农场、畜牧场、水产养殖场,不得申请奖励及补贴外,其余通过有机及友善耕作农产品经营者皆可提出申请。
(四)友善耕作补助自106年起依原要点曾申领补贴有案者仍沿续计算,3年期满即不再核发。
三、请转知通过有机及友善耕作农产品经营者,于申请期限内向各验证机构及友善环境耕作推广团体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