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拨予邮政储金局一笔款项作为二零零七财政年度有关管理居屋贷款优惠基金之报酬。 一、拨予邮政储金局$460000.00(澳门币肆拾陆万元整),作为二零零七财政年度有关管理居屋贷款优惠基金之报酬。 二、上款所指之费用由居屋贷款优惠基金支付
党的代表大会是分别由各级党的组织,依照**规定,选举代表出席,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党的代表大会分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侦查乃检察机关调查人犯及搜集犯罪证据,以了解有无犯罪 嫌疑,应否提起公诉之准备行为。 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检察官系刑事犯罪侦查之主体,负责调查人犯及搜集犯罪证据,并督同法医师或检验员相验非病死尸体,以了解有无犯罪嫌疑,决定应否提起公诉,因此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系刑事诉追之发动者。案件来源大部分为司法警察机关移送及民众告诉、告发、自首等案件,另亦有由检察官自动检举、上级机关发交调查及其他机关函送之案件,案件经检察官侦查后,如认有犯罪嫌疑者,分别依法为提起公诉、声请法院为简易判决处刑或依职权为不起诉处分、缓起诉处分,如认犯罪嫌疑不足者则依法为不起诉处分,无管辖权者则移转管辖,或移法院并案审理
据鞍山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鞍山市委批准,鞍山市纪委监委对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杨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涛身为党的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提供帮助,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造成不良影响;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杨涛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发行并流通以“消防局成立一百三十周年”为题,属特别发行的邮票。 一、经考虑邮政局的建议,除现行邮票外,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发行并流通以“消防局成立一百三十周年”为题,属特别发行之邮票,面额与数量如下: 二、该等邮票印刷成五万张小版张,其中一万二千五百张将保持完整,以作集邮用途。 格林纳达国民得获免签证及入境许可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35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 设立澳门旧区重整咨询委员会。 第438/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 委任澳门旧区重整咨询委员会成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5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解释争点: 机关声请统一解释之条件有提统一解释必要? 解释文: 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其于宪法则曰解释,其于法律及命令则曰统一解释,两者意义显有不同,宪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宪法之解释由司法院为之,故中央或地方机关于其职权上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时,即得声请司法院解释,法律及命令与宪法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亦同。至适用法律或命令发生其他疑义时,则有适用职权之中央或地方机关,皆应自行研究,以确定其意义而为适用,殊无许其声请司法院解释之理由,惟此项机关适用法律或命令时所持见解,与本机关或他机关适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时所已表示之见解有异者,苟非该机关依法应受本机关或他机关见解之拘束,或得变更其见解,则对同一法律或命令之解释必将发生歧异之结果,于是乃有统一解释之必要,故限于有此种情形时始得声请统一解释。本件行政院转请解释,未据原请机关说明所持见解与本机关或他机关适用同一法律时所已表示之见解有异,应不予解释
2021年6月2日,欧宝ob体育app登陆(中国)有限公司纪委出台《欧宝ob体育app登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禁止与领导人员亲属所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廉洁从业行为,防止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私利、侵害企业利益问题发生。 《规定》指出,禁止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与领导人员亲属所办企业发生招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销售、中介服务、设备维护修理、废旧物资处置和外协劳务等业务关系,以及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等资金往来,合资、合营、联营等投资合作及其他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领导人员不得利用本人或他人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所办企业与集团或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业务往来提供便利
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作为股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主要职权是: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公司董事和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执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何谓“程序监理人”?家事事件法作何规定? 法院于审理家事事件时,如遇无程序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冲突之虞;无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行使代理权有困难;亦或为保护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认有必要,得依利害关系人声请或依职权选任一人或一人以上为“程序监理人”。例如夫妻诉请离婚,两造就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负担争执不休,双方均聘请律师积极争取,此时法院为照顾未成年子女之权益,即可依家事件法第15条之规定,为该未成年子女选任程序监理人。 程序监理人有别于民事诉讼法第51条之特别代理人、第70条之具有特别权限之诉讼代理人的地方,在程序监理人于受监理人本人依法所得为之程序行为事项内,可为受监理人之利益为一切程序行为之权,并得不受受监理人意思所拘束,更可独立提起上诉、抗告或为其他声明不服之行为,至于程序监理人之行为如与有程序能力人之行为不一致时,则由法院介入判断何者较为适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