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 设立澳门旧区重整咨询委员会。
第438/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 委任澳门旧区重整咨询委员会成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5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门旧区重整咨询委员会成员:
(一)根据上述批示第三款(四)项的规定,政府部门的代表如下:
(5)综合生活素质研究中心代表郑华峰;
(二)根据上述批示第三款(五)项的规定,专业人士及社会人士如下: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5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五条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四)项及第五条的规定,委任下列人士为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成员:
二、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委任邓惠莲以兼任制度担任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秘书长的职务。
三、本批示所委任的成员的任期,以及秘书长的任期均为两年,可续期。
四、第一款所指成员及秘书长有权就列席会议收取出席费,其金额相等于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而订定的出席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