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示
第35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 设立澳门旧区重整咨询委员会。 第438/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 委任澳门旧区重整咨询委员会成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5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许可订立提供“澳门垃圾焚化中心——飞灰固化物打包特别服务”的合同。 许可订立向卫生局影像科供应“诊疗消耗品”的合同。 修改第49/2012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订的开支分段支付
第176/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 许可修改第309/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许可修改第87/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设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
第67/2010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 核准申请聘用外地雇员的印件式样。 第8/2010号行政法规 - 聘用外地雇员法施行细则。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8/2010号行政法规《聘用外地雇员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第66/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 给予任职于非牟利私立教育机构从事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预备班、小学教育或中学教育工作的教学人员,并任职于非牟利私立成人教育机构全职从事成人教育活动、且资格获教育暨青年局认可的工作人员、筹办人员和推动人员直接津贴和年资奖金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第66/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三款所指者) 修改经第29/2009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北京大学与国家行政学院开办的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课程的学习计划,并核准该课程的新学习计划。 第29/2009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 确认北京大学与国家行政学院开办的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课程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带来利益,并核准该课程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