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示
第35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 设立澳门旧区重整咨询委
第35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 设立澳门旧区重整咨询委员会。 第438/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 委任澳门旧区重整咨询委员会成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5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第176/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
许可修改第309/200
第176/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 许可修改第309/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许可修改第87/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设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