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 给予任职于非牟利私立教育机构从事幼儿教育、小学教育预备班、小学教育或中学教育工作的教学人员,并任职于非牟利私立成人教育机构全职从事成人教育活动、且资格获教育暨青年局认可的工作人员、筹办人员和推动人员直接津贴和年资奖金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第66/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第三款所指者)
修改经第29/2009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北京大学与国家行政学院开办的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课程的学习计划,并核准该课程的新学习计划。
第29/2009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 确认北京大学与国家行政学院开办的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课程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带来利益,并核准该课程的运作。
一、修改经第29/2009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北京大学与国家行政学院开办的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课程的学习计划。
二、核准上款所指课程的新学习计划,该学习计划载于本批示附件,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三、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三月。
修改第27/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的行文。
第9/2006号法律 - 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
第27/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 订定教育暨青年局辖下的公立学校在正规教育及回归教育的学费及其他与报名、就读及证书方面有关的费用金额。
一、第27/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的行文修改如下﹕
四、除上款所规定的情况外,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特殊情况下,社会文化司司长可决定豁免缴交本批示所指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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