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职停薪
因伤病请假致留职停薪,普通伤病未超过1年,职业灾害未超过2年。 因案停职或被羁押,未经法院判决确定。 依上开规定之被保险人如愿意继续加保时,投保单位不得拒绝
台湾劳动部门为增进劳工给付权益,让就业保险资源更有效运用,以达保障劳工基本生活之目的,申请失业给付、职业训练生活津贴及育婴留职停薪津贴者,即可适用以下新规定,自2022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保障失业劳工家庭之基本经济安全,本次修正《就业保险法》第19条之1,将受被保险人扶养之“无工作收入之父母”纳为失业给付及职业训练生活津贴之眷属加给范围。符合请领条件者,检附受扶养眷属之户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影本即可申请
四年不吃不喝,还付不起买房头期款! 平均国民所得调查结果出炉! 四年不吃不喝,还付不起买房头期款?! 平均国民所得调查结果出炉! 最新公布的国民平均薪资收入,20-24岁的人民平均月薪资约为2.36万元,年薪以15个月计约为35.4万元,25-29岁的人民平均月薪资为3.05万元,年薪约为45万元。 一般人的梦想不外乎成家、立业,买一个好房组织家庭,以高雄左营区为例,现在基本的三房市场开价约600~750,成交价约落在550~650,也就是说假设成交价可贷满八成(请注意,这只是假设),购屋族必须准备110~130的自备款,然而很多情况下,即使登记人条件好,也未必能贷满八成,要买房子没有准备个150万元是绝对没机会的。 在一成不变的薪资制度与工作惯性下,唯有改变思维模式才有机会出头天
外劳逃逸后再聘雇之规定? 依就业服务法第58条,第2项第2款规定: “雇主聘雇外国人从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护工作,因不可归责之原因,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递补:二、外国人于雇主处所发生行踪不明之情事,依规定通知警察机关满六个月仍未查获,并依规定经推介本国籍照顾服务员,而未能推介成功”。 如于半年等待期间遇有照顾服务人员之需要,建请洽询台南市长期照顾管理中心协助推介适合之照顾服务员。联络地址: 70165台南市东区林森路二段500号A栋5楼,电话:06-2359595
桃园市立龙冈国民中学111学年度第1学期第11-15次代理(课)教师甄选录取公告(第11次) 一、本案采一次公告分5次招考,第11次招考甄选录取名单如下: 1.专任辅导教师虚缺(育婴留职停薪缺)代理教师:无人报名,从缺。 三、本案经第11次招考,尚有下列缺额,进入第12次招考: 1.专任辅导教师虚缺(育婴留职停薪缺)代理教师:1名。 四、本次甄选采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办理,第12次招考报名时间111年8月26日上午8时至12时止,甄选日期为111年8月26日下午13时30分(报到时间为13时00分至13时20分) 五、甄选简章请详见之前公告之内容
第 2 条 雇主与受雇者之约定优于本法者,从其约定。 本法于公务人员、教育人员及军职人员,亦适用之。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八条之一之规定,不在此限
一 、铨叙部函以,为鼓励公务人员增进个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长,并考量留职停薪期间系保留职缺,且未支薪,故放宽公务人员依留职停薪办法第5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规定及考试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台组贰一字第11000043021号、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号令等办理留职停薪者,于留职停薪期间得从事进修,惟权责机关仍应就个案实际情形审究有无留职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如有留职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应依留职停薪办法第7条第4项规定通知其回职复薪;又其回职复薪后,倘符合留职停薪办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亦得于回职复薪后,再以进修事由办理留职停薪。
(一)正取人员请于109年8月7日(五)上午11时10分至求真楼1楼会议室,参加本校教师评审委会审查,逾时未报到接受审查或审查未通过者, 取消甄选录取资格,当事人不得异议。 (二)如有其他事项,本校教务处将另行通知。 (三)备取人员以候补本次正取人员逾期未办理报到者,或经甄选榜示后发现有不符本次简章第五点所列基本条件、资格条件者,或第十四点应撤销其录取资格者
九、公立大学教授,留职停薪借调行政机关担任主管职务期间,疑涉公务员惩戒违失情事,遭监察院弹劾并移付惩戒,其议决应如何执行?是否及于本职,其效力为何 九、公立大学教授,留职停薪借调行政机关担任主管职务期间,疑涉公务员惩戒违失情事,遭监察院弹劾并移付惩戒,其议决应如何执行?是否及于本职,其效力为何?(交通部) 问题说明:本部航政司司长因阿玛斯轮漏油事件,遭监察院弹劾并移付公惩会惩戒,其本职系国立海洋大学教授,倘作成议决,应如何执行?是否及于教授本职,效力如何? 决议:公立大学教授,留职停薪借调行政机关担任主管职务期间,因涉有违失情事,经本会议决惩戒处分,仍应依公务员惩戒法第28条第3项、教师法、教师法施行细则等规定予以执行。(90年7月12日)
一、依据桃园市政府111年9月1日府人考字第1110246569号函办理。 二、为鼓励公务人员增进个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长,并考量留职停薪期间系保留职缺,且未支薪,故铨叙部放宽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以下简称留职停薪办法)第5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规定及考试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台组贰一字第11000043021号、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号令等办理留职停薪者,于留职停薪期间得从事进修,惟权责机关仍应就个案实际情形审究有无留职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如有留职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应依留职停薪办法第7条第4项规定通知其回职复薪;又其回职复薪后,倘符合留职停薪办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亦得于回职复薪后,再以进修事由办理留职停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