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伤病请假致留职停薪,普通伤病未超过1年,职业灾害未超过2年。

因案停职或被羁押,未经法院判决确定。

依上开规定之被保险人如愿意继续加保时,投保单位不得拒绝。继续加保时,所属投保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保险费,除派遣出国考察、研习或提供服务者无需通知本局登记外,其余应征召服兵役、因案停职或被羁押未经法院判决确定者及因伤病请假致留职停薪继续加保之被保险人,均应由投保单位填具“被保险人服兵役、留职停薪、因案停职继续投保申请书”1份,寄(送)本局登记;其中因伤病请假致留职停薪者,应另检附医院或诊所诊断书。

应征召服兵役、因案停职或被羁押未经法院判决确定者及因伤病请假致留职停薪继续加保之被保险人,于加保期间不得调整投保薪资。前述被保险人之投保薪资不得低于投保薪资分级表第1级之规定,投保薪资分级表第1级有修正时,由保险人(本局)迳予调整。

上开被保险人继续参加劳工保险期间,其保险费由投保单位负担部分仍由投保单位负担外,由本人负担部分,有给与者于给与中扣缴;无给与者,由投保单位垫缴后向被保险人收回。